关于强化我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监管责任的通知 -人生就是博手机版

关于强化我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监管责任的通知
时间:2013-5-30 13:39:35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本站编辑  作者:佚名 

  各有关单位:
    2012年12月以来,我市连续发生了白云区金沙洲“侧石质量事故”、越秀区“府学西街1.21事故”和荔湾区“康王南路坍塌1.28事故”,事故中,部分建设单位没有按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我委草拟了《关于强化我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监管责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期限为:2013年5月22日至2013年6月10日。欢迎广大市民、专家、学者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13年6月10日前将意见发送至邮箱:。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5月19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强化我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监管责任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91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和《关于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10]630号)等法律、法规,现制订规范我市建设单位监管责任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设计标准,严禁随意提高或降低相关标准。
    二、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征地拆迁的影响,特别是市政等公共设施项目应充分预计征拆的时间,应在项目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的情况下再进入项目招投标程序,未征拆完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施工。
    三、建设项目应有合理的施工工期,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招投标策划等阶段应充分考虑清晰,重大项目须综合论证。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工程关键工序的合理周期(包括征地拆迁影响、天气因素、工程检测、工序搭接等),制定合理的进度控制计划,不得随意调整压缩合理施工工期。对由于拆迁导致工期延期不得强行要求赶工,如确需赶工须在合同中明确相应补偿措施。
    四、涵盖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工程必须实行施工总承包,建设单位须在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及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全面管理责任,以及建设单位单独招标的专业工程也必须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政府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综合诚信评价体系选择综合诚信水平高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队伍。
    五、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施工图纸审查,领取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时,项目负责人须到发放现场签到。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建设单位的正式员工,负责人更换时,须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六、建设单位须作为建设项目责任第一主体建立组织架构建设,须制定“三控制”管理措施,即造价、进度、质量安全措施。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七、建设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将材料、设备的进场见证检验业务,委托给工程检测机构检测,并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施工单位自行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报告资料,不作为进场见证检验报告纳入工程验收资料。
    八、地下工程施工时,原有地下情况不明或管线埋设位置难以判断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进行探测,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跟踪探测。
    九、建设单位使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经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后,方可使用。
    十、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对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发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停止项目的施工建设,并书面报告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不得强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十一、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将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处理:
    (一)向建设单位(或相关管理人员)发出警告函;
    (二)对建设单位(或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警示谈话;
    (三)对建设单位(或相关管理人员)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四)属政府投资项目的,由市建委建议市政府限制或取消建设单位的建设任务;属房地产项目的,暂停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开发资格;其他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建设业主更换项目负责人;
    (五)对建设单位(或相关管理人员)有渎职行为的将联合监察部门查处。
    十二、本规定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年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