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110千伏和22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工程跨越房屋有关事宜的通告
时间:2013-10-9 10:19:24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本站编辑 作者:佚名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110千伏和22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工程跨越房屋有关事宜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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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市 110 千伏和 220 千伏架空电力线路工程(以下简称“110千伏和220千伏线路工程”)建设,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 110 千伏和 220 千伏线路工程跨越房屋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110千伏和220千伏线路工程跨越房屋限于在《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规定的电力线路地下埋设范围外,实施电力线路工程建设时,因技术和规划原因等特殊情况,确需跨越房屋的情形。
二、110 千伏架空线路控制范围为线路中心线向两侧各延伸12 米所形成的带状区域,220 千伏架空线路控制范围为线路中心线向两侧各延伸18米所形成的带状区域。
三、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跨越的安全距离。跨越房屋的架空线路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下列安全距离:110千伏线路导线与房屋屋顶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少于5.0米,对人员可活动范围的房屋天面,导线与房屋天面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少于7.0米;220千伏线路导线与房屋屋顶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少于6.0米,对人员可活动范围的房屋天面,导线与房屋天面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少于7.5米。
四、110千伏和220千伏线路工程建设因特殊情况跨越房屋的,对不需征收、清拆线路控制范围内的房屋,应予协商补偿。
五、110千伏和220千伏线路工程不得跨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且与其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跨越的房屋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危险物品。如在线路工程建设前,房屋内就已经存在上述危险物品的,应予以搬迁,供电企业应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六、110千伏和220千伏线路工程建设涉及的相关征收与补偿等工作,由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110千伏和220千伏线路工程建设涉及违法建筑的,由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查处。
八、110千伏和220千伏线路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和配合电网建设,不得阻挠建设工程涉及的测量、钻探、施工及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等工作。
九、违反本通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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