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1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持续加强对土地矿产开发利用情况的全面监管,充分发挥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在“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大局中的作用,切实贯彻转变职能,“把权力和责任放下去、把监管和服务抓起来”的要求,努力推动执法监督检查方式转变,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促进各地更好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秩序,部决定在全国统一部署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通过对2013年度土地矿产开发利用情况开展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并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评估一个地区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问责,保护国土资源,维护群众权益;通过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反映出的违法问题,检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情况,对日常执法工作进行分析评估、督促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包括以下四类:一是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新增建设用地与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套合不一致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二是土地变更调查国家级外业核实认定不真实,及审核未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三是土地变更调查中对于路基宽度大于6.5米或路面宽度大于6米的新增道路,应按公路用地进行变更而未变更,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四是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地方填报为“空闲地”但2012、2013两年度遥感影像均显示为已建设的图斑。
2014年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三、时间安排
2014年3月,部下发通知,部署对2013年度土地矿产开发利用情况开展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所辖市(地、州、盟,以下简称市)、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结合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发现并整改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5月至6月,部组织制作并下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图件数据。各地对照下发数据,逐一判定图斑性质,对个别遗漏或尚未查处到位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整改查处,并上报核查和整改查处结果。
9月30日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书面数据审核、实地验收、警示约谈和启动问责等各项工作,向部上报工作报告和数据成果。
四、有关规定
(一)关于问责政策。
停止执行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关于对符合“一户一宅”等要求的农村宅基地、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但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违法用地,在实施问责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的政策。以上三类违法用地与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用地,在落实责任追究时,根据市、县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作为情节区别对待。
(二)关于“历史批文”。
2010年以前各种形式的“历史批文”(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报变更,但在部审核时未予认可,或是当时未报变更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一律不予认可,相关批文所涉及的地块进行开发利用时,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即开发利用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对建设占用农用地但无法提供农用地转用等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的项目,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用地外,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三)关于试点用地。
对经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采矿用地利用方式改革等各类试点用地,凡未按要求报部备案的,一律不予认可。
对未经部批准,由地方按照部省合作协议等自行开展的各类试点用地,由地方报部进行审查。经审查不予认可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四)关于非新增建设用地。
凡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都是经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核实确认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只对其合法性作出判断。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不设“非新增建设用地”或“实地伪变化”选项。
(五)关于五种特殊情形违法采矿行为的界定。
经核查,属以下五种情形之一,且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确认为违法采矿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一是在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或公益性建设项目中,在批准占地范围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项目建设,或虽然在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但将其销售获利或假借实施建设为名违法采矿的;二是虽然已向登记机关提交采矿权申请、已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且登记机关已受理、矿区范围已批复,但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采矿的;三是井巷工程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外且实施了采矿行为的;四是在实施与矿产资源开采有关联的活动(如河道采砂、清淤等)中,未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许可即采矿的;五是实施土地整理、荒山荒坡开垦、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治理、煤田灭火等工程中伴随矿产品采出并将其销售获利或者假借实施上述活动违法采矿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贯彻落实部党组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定位,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采取了新措施,提出了新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适应权力和责任下放的新形势,结合本地实际,着力改革创新,研究政策,制定标准,统筹谋划,切实负起责任。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同时要主动向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汇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要建立并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加强整改查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内部各业务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完成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明确各级责任。
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继续坚持简政放权,把权力和责任下放到省级,部重点抓好服务和监管,提升效能。
部进行总体部署,明确政策,提出要求,适时组织培训、调研、督促检查,通报情况,及时解疑释惑,指导推动工作;开展随机抽查;选取若干县(市、区)由部组织进行直接核查;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数据进行审核抽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以省为单位将数据全部退回,责令限期整改纠正,重新上报;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应查处或挂牌督办而省级未查处或未挂牌督办的,部直接查处或挂牌督办;对违法严重应约谈而省级人民政府未约谈的、上一年度约谈后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部直接约谈;对符合问责条件而省级未问责的,部启动问责程序。
加强执法与督察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凡是年度内例行督察的市、县,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数据由督察机构提供,汇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后报部。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组织开展本地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主体,对本地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和成果负总责。要组织所辖市、县做好图斑核查、整改查处、数据审核、实地验收、约谈、问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直接查处、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本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对于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或违法征占土地数量较大、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违法案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直接查处;要制定警示约谈方案,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国土资源违法严重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开展警示约谈;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符合责任追究条件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要启动问责程序;要直接组织开展数据审核和实地验收工作,就本地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向部负责(开展数据审核时,对占用耕地面积大于50亩的地块,填报为合法用地的,要逐宗审查原始建设用地审批档案;填报为违法用地的,要逐宗审查整改查处及落实到位情况);要认真研究制定验收方案及验收标准并报部备案;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依法履职到位率低、整改查处到位率(以主罚是否落实到位为主要标志)低以及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形,问题突出、性质严重的,不得通过验收。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直接查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典型违法案件,指导、督促所辖县做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要对查、报数据负责,并承担整改主体责任。
(三)改进执法方式。
努力推动执法监督方式转变,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如实填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在日常执法中发现、制止、报告、查处的情况,并作出分析和说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报部的违法统计数据、违法案件查处台账、日常巡查报告情况、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核实结果和日常案件查处情况等,与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情况进行比对,分析评估一个地区日常执法工作情况;要建立健全日常执法工作成效与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结果相挂钩的奖惩机制,逐步规范考核;对日常执法工作到位、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个人,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表扬并予以奖励;对日常执法工作履职不到位情况比较突出的,要通报批评并予以惩戒。
(四)规范约谈问责。
对国土资源违法严重的市、县,由省级人民政府约谈市、县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受国家土地总督察委托,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参加督察区域内组织的约谈会。在约谈土地违法严重地区的同时,要兼顾矿产违法严重地区。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地区,要作为违法严重地区:一是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数量较大,特别是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是违法征占土地,侵害群众权益或因违法用地引发大量上访的;三是存在伪造或套用批文,瞒报违法用地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是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整改不积极,整改到位率较低,或存在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法用地整改不到位问题的;五是矿业秩序混乱的;六是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未依法追究责任的;七是土地、矿产等资源未能依法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并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要结合日常监管,将以各种名目超计划批地用地、低价出让工业用地问题突出的地区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理解和执行15号令第三条关于问责的规定,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的要问责;对虽然未达到15%以上,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也要问责。
凡2013年度内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论是否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图件数据中体现,一旦发现,必须纳入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对隐瞒不报的,要从重处理。
(五)按时上报信息和成果。
1.月报和专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通知下发后的每月30日前向部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月报)。月报要具体反映本地区工作进度、好做法、好经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解决相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遇到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即时向部专门报告。月报或专报在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以电子件上报(发至部执法监察局邮箱)。
2.验收方案和标准备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验收前,要将省级验收方案和验收标准报部备案(纸质件一式两份,电子件发至部执法监察局邮箱)。
3.约谈情况报告。在开展约谈后7个工作日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约谈情况(包括约谈时间、主体、地区、形式、标准、参加人员、宣传报道等),连同开展警示约谈工作的通知、方案(含警示约谈地区及确定原则、标准等)、有关领导在约谈会上的讲话稿等材料一并报部(纸质件一式两份,电子件发至部执法监察局邮箱)。
4.问责情况报告。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启动问责情况(包括启动问责的地区、依据、移送及落实进展情况等)报部(纸质件一式两份,电子件发至部执法监察局邮箱)。
5.最终数据成果及报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各类具体数据成果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上报(军用土地除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部的工作报告及《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等统计汇总表,同时以纸质和电子件形式上报(纸质报告及相关附表一式两份,电子件发至部执法监察局邮箱)。工作报告应包括本地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国土资源违法形势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反映出的违法问题与日常执法中发现、制止、报告、查处情况的比对结果及相关分析等。表格具体样式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为准,附表内容必须与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报部的最终数据汇总结果保持一致。《军用土地登记表》以机要件单独上报,由部移交解放军土地管理局进一步核查。
(六)其他。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部联系。属于矿产资源遥感监测工作方面的,与中国地质调查局联系,联系人:杨金中、林健,电话:(010)62060309、58584521。属于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使用方面的,与部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李磊,电话:(010)66558656。其他方面的问题,与部执法监察局联系,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联系人:宾洪超,电话:(010)66558332;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联系人:潘辉,电话:(010)66558327。
部执法监察局邮箱:
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