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市函〔2016〕111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和生活服务业中的市容环卫作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现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2016年5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各专业综合定额、《广东省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0)》、《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广东省建筑节能综合定额(2014)》、《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2013)》、《广东省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估价指标(2006)》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计算
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各项工程计价活动,均应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原则,工程造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 增值税税率)
式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不包含进项税额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三、费用项目组成内容调整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作以下适应性调整,其他与现行定额的内容一致。
(一)企业管理费中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改列入人工费。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暂列入企业管理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现行计价依据调整
(一)人工单价。按现行定额中的编制期基价计算定额人工费,各时期的人工单价按各地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动态人工单价计入工程造价。
(二)材料价格。扣除现行定额中材料价格包含的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进项税额。经测算,现行定额中材料价格按表1进行调整。
除税材料价格=材料价格/(1 综合折税率)
各类材料综合折税率 表1
序号 |
材料名称 |
综合折税率 |
1 |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2.92% |
2 |
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乔木、灌木、苗木和花卉、草、竹、藻类植物,及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麦秸、稻草、天然树脂、天然橡胶等); 煤炭、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 |
12.63% |
3 |
序号1和序号2以外的材料、设备。 |
16.52% |
4 |
其他材料费(定额以“元”为单位)。 |
0 |
(三)施工机具台班单价。扣除现行定额中施工机具台班单价包含的进项税额,除税机械台班单价各构成项目费用按照《广东省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0)》结合表2按下式进行调整:
除税机械台班单价=∑[机械台班费用构成项目金额/(1 税率)]
除税仪器仪表台班单价=(仪器仪表摊销费 维修费)/(1 综合折税率)
仪器仪表综合折税率按16.3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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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机械单价构成项目适用税率 表2
序号 |
费用构成项目 |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
税率 |
1 |
第一类费用 |
|
|
1.1 |
折旧费 |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扣税。 |
17% |
1.2 |
大修费 |
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扣税。 |
17% |
1.3 |
经常修理费 |
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扣税。 |
17% |
1.4 |
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 |
按自行安拆运输考虑,一般不予扣税。 |
0 |
2 |
第二类费用 |
|
|
2.1 |
人工费 |
不予扣税。 |
0 |
2.2 |
燃料动力费 |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扣税。 |
17% |
3 |
车船税费 |
税收费率,不予扣税。 |
0 |
4 |
其他费用 |
定额以元为单位,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扣税。 |
0 |
5 |
停滞费 |
以接受服务的税率扣税。 |
6% |
(四)企业管理费。扣除现行定额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包含的进项税额。经测算,现行定额中企业管理费按下式调整:
除税管理费率=定额管理费率×综合调整系数
以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为 1.14;
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为1.09。
(五)措施项目费。
1.以定额子目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其他措施项目费用调整方法同上述(一)至(四)规则。
2.以费率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结合内含的进项税额与计费基数的变化,按下式调整:
除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定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综合调整系数。
以分部分项费用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为1.22;
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为1.09。
3.以费率、“元”计算的其他措施项目,不作调整。
(六)其他项目
1.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以不含税价格列出。
2.计日工和以费率计算的其他项目费用,不作调整。
(七)利润及规费,不作调整。
(八)税金改为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
(九)定额总说明、章说明和附注等内容中以系数、“元”、“%”计算的费用或增减值,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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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计价程序调整
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见表3,定额计价程序见表4;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计价程序见表5;
单位工程汇总表(工程量清单计价) 表3
序号 |
名称 |
计算方法 |
1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 |
2 |
措施项目费 |
2.1 2.2 |
2.1 |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 |
按照规定 |
2.2 |
其他措施项目费 |
按照规定 |
3 |
其他项目费 |
按照规定 |
4 |
规费 |
按照规定 |
5 |
税前工程造价 |
1 2 3 4 |
6 |
增值税销项税额 |
5× 增值税税率 |
7 |
工程造价 |
5 6 |
单位工程汇总表(定额计价) 表4
序号 |
名称 |
计算方法 |
1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定额子目工程量×单价) |
2 |
措施项目费 |
2.1 2.2 |
2.1 |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 |
按照规定 |
2.2 |
其他措施项目费 |
按照规定 |
3 |
其他项目费 |
按照规定 |
4 |
规费 |
按照规定 |
5 |
税前工程造价 |
1 2 3 4 |
6 |
增值税销项税额 |
5× 增值税税率 |
7 |
工程造价 |
5 6 |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计价程序表 表5
序号 |
名称 |
计算方法 |
1 |
直接费 |
1.1 1.2 |
1.1 |
定额直接费 |
1.1.1 1.1.2 1.1.3 |
1.1.1 |
定额人工费 |
∑(工日量×子目基价) |
1.1.2 |
定额材料费 |
∑(材料量×子目基价) |
1.1.3 |
定额机械费 |
∑(机械量×子目基价) |
1.2 |
价差 |
1.2.1 1.2.2 1.2.3 |
1.2.1 |
人工价差 |
∑[工日量×(编制价-定额价)] |
1.2.2 |
材料价差 |
∑[材料量×(编制价-定额价)] |
1.2.3 |
机械价差 |
∑[机械量×(编制价-定额价)] |
2 |
间接费 |
1× 间接费率 |
3 |
税前作业费用 |
1 2 |
4 |
增值税销项税额 |
3× 增值税税率 |
5 |
作业总费用 |
3 4 |
注: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费用各要素除税参照上述同类要素除税方法,其中间接费费率综合调整系数为1.08。
六、营改增后计价依据的动态调整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规范工程计价依据的管理,动态发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施工机具不包含增值税额的价格信息。
(一)人工工日单价
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依据调整后的人工费构成,切实注意人工工日单价与市场价格的偏离情况,发布适用增值税的动态人工工日单价。
(二)材料单价
建设工程材料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设备。
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需同时发布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不含进项税价格、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材料价格及经过测算、符合当地实际的综合折税率,材料价格组成内容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不含税材料单价按下式计算:
不含税材料单价=∑[材料单价组成内容金额/(1+税率)]
或:不含税材料单价=[(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1 运输损耗率) ] ×(1 不含税采购保管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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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单价组成内容适用税率见表6,材料平均运距、运杂费、运输损耗及采购保管费由各市以当地市场具体情况测定。
综合折税率= (材料价格/材料不含税单价)-1
材料单价组成内容适用税率 表6
序号 |
组成内容 |
适用税率 |
1 |
材料原价 |
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13%)或征收率(3%)。 |
2 |
运杂费 |
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11%。 |
3 |
运输损耗费 |
运输过程所发生损耗增加,随材料原价和运杂费计算。 |
4 |
采购及保管费 |
主要包括材料的采购、供应和保管部门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及材料仓库存储损耗费等。综合折税率由各市测定。 |
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
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项目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建设工程老项目”,税金调改为增值税征收率,其他参照执行营改增前的计价规定。
九、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