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安全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及国家、省、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领域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预防、控制和消除我市建筑施工领域职业病危害,保护建筑工地建筑工人的身心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工地的施工工艺及职业性危害因素应以《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技术规范》附录 a 为参照标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建筑施工单位应为职业性危害作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其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三、建筑施工单位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医疗、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检查和危害因素检测。
四、建筑施工单位应结合南方高温的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等工作,应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须调整作业岗位。
五、项目负责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接触尘、毒、噪声、高温、辐射等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在岗、换岗以及长期停工后复岗前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防辐射等技能培训,鼓励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作业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六、各级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应当将职业病危害管理作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一项内容,并全面掌握所监管建设工地现场管理情况,在监管中发现的类似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七、我委将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通过采取警示谈话、记录不规范行为并记入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等行业管理措施,督促责任单位个人落实整改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