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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7-23 14:22:08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本站编辑  作者:佚名 

 

索 引 号: 000013338/2012-00417 主题信息: 建筑市场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生成日期: 2012年06月04日
文件名称: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有 效 期:  
文  号: 建办市[2012]21号 主 题 词: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2]1号)要求,决定自2012年6月起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工程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着力解决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维护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二、清理内容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2011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排查,检查处理工程项目涉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清理内容是:(一)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二)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三)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相关文件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

  对清理发现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要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限制市场准入、降低或撤消资质、吊销执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主动查找、纠正问题的,可视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理;对长期挂靠借用、违规出租资质的,特别是涉及金额巨大、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清出建筑市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地要将企业或个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列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按照《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要求,及时上报我部,通过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专项清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切实履行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职责的重要举措。要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充分发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平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作用,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要做好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二)明确清理工作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的要求,全面清理各市场主体违法违规问题。要注意研究工作方式、方法,明确清理工作标准和要求。要通过核查现场实际施工单位是否为中标单位,核查中标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有无合法的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等多种手段,发现和认定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并依法严肃查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组织不得力、清理检查不认真以及群众举报投诉较多的地区和单位,要重点督办。

  (三)加强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等文件要求,在做好专项清理工作的同时,切实履行好建筑市场监管职责,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今年重点是做好建筑市场资质动态核查和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等。我部将于秋季组织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检查,并对此次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专项清理工作进行抽查。建筑市场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打击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渠道发现问题和线索,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特别是对国有企业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等问题,要坚决查处,不仅要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罚,还要严肃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和行政监督部门的责任。要深挖细查违规行为背后的腐败问题。

  (五)完善建筑市场管理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建筑市场监管实践,加强政策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建筑市场监管好的经验做法,狠抓制度配套落实。针对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法规、制度,进一步明确细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认定和处罚办法,不断规范、加强行政监管工作。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12年9月3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含相关统计数字)书面报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ztb@mail.cin.gov.cn。

  联系人:明刚、米凯

  联系电话:(010)58933262、589349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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