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大金融支持。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开发项目给予综合金融支持,对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消费者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具体比例由各地政府确定。
四、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和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健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通运输、国税、地税、金融、质监等部门参与的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将发展装配式建筑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十四)优化政府服务。相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时,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优先办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保障方面予以支持。完善相关奖项评选办法,在省级奖项评选、绿色建筑评价等工作中,将装配式建筑作为加分指标。
(十五)强化项目监管。各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装配式项目的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动态监管和行业统计制度,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档案和台账,实现信息化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共享有关信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