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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建设工程高支撑模系统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1998年3月10日)(粤建监字(1998)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防止发生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和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支撑模板系统(以下简称"高支模")是指高度大于或等于4.5米的模板及其支撑系统。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高支模施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技术方案
  第四条 建设工程高支模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应包括模板及其支撑系统的设计、搭设和拆除、混凝土浇筑方法和浇筑过程观测及安全控制要求等方面内容。技术方案必须有企业的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企业技术和安全部门的公章后才能实施。
   第五条 高支模应采用钢支撑作立柱,不得使用竹木作立柱,不得使用严重 锈蚀变形、断裂、脱焊、螺栓松动的钢支撑材料塔设支撑。
   第六条 高支模技术方案的编制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结合工程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技术方案应有计算书。计算书应包括施工荷载计算,模板及其支撑系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抗倾覆等方面的验算,支承层承载的验算。对已重复使用多次的模板、支撑材料,应作必要的强度测试,技术方案应以材料强度实测值作为计算依据。
  (二) 技术方案应有支撑平面布置图、模板及其支撑的立面图和剖面图、 节点大样等施工图。
  (三) 高支模立柱4.5米以下部分,应设置不少于两道的纵横水平拉杆; 立柱4.5米以上部分每增高1.5米应相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剪刀撑应纵横设置,且不少于两道,其间距不得超过6.5米;支撑主梁的立柱必须设置剪刀撑。

对于特殊的工程结构,当模板面非水平面或施工荷载不均衡时,应按整体稳定性和抗倾覆能力计算确定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明确高支模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应在高支模搭设、拆除和混凝土浇筑前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八条 高支模施工应按经审批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方案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修改变更。
   第九条 支模立柱基础必须坚固,按设计计算要求严格控制支架沉降量。 立柱的支承面是泥土地面时,应采取排水措施,并应在平整、夯实后加设满足承载办要求的垫块支承立柱。
   第十条 支模分段或整体搭设安装完毕,经企业技术和安全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人主持分段或整体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钢筋安装。
   第十一条 高支模施工现场应搭设工作梯,作业人员不得从支撑系统爬上爬下。
   第十二条 支模搭设、拆除和混凝土浇筑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支模底下,并由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第十三条 混凝土浇筑时,施工单位应派安全员专职观察模板及其支撑系统的变形情况,发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即暂停施工,迅速疏散人员,待排除险情并经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检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重视对高支模施工的监督管理,指派安全监督员对高支模施工技术方案的实施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一)施工单位未编制高支模技术方案或将未经审批的技术方案交付现场施工;
  (二)高支模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没有编制高支模技术方案或将未经审批的技术方案交付现场施工而导致支模坍塌事故的,追究企业技术和安全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随意修改变更技术方案而导致支模坍塌事故的,追究施工现场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对搭设完毕的支模进行验收或把关不严而导致支模坍塌事故的,追究企业主持验收和施工现场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对4.5米高度以下的模板支撑系统制定安全措施,加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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