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160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精神并结合以下要求,开展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
一、对照建办市函〔2018〕160号文的检查内容,结合建市〔2015〕140号、粤建市〔2015〕257号、粤建市〔2015〕52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开展建筑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同)跨省承揽业务自查;同时自查本地对省内建筑企业跨区承揽业务,是否存在建市〔2015〕140号文第八条所列情形,以及粤建市函〔2016〕1379号文执行情况。
二、请于5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附件1(含电子版)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三、我厅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督导检查安排,结合各地自查情况和相关投诉举报,开展督查工作。督查地点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请各地高度重视,指定负责领导,明确落实部门,认真开展工作,特别要建立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有序自生流动。
附件:1.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汇总表
2.相关文件汇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