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事单位(建设、施工、监理等)汇报材料应该包括本单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的主要做法和存在主要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已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第八条 会议结束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及时整理会议材料,分送各地级以上市行业主管部门,供各地研究借鉴。
第九条 会议结束后,参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针对存在问题,严格依照会议提出的工作要求进行整改,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整改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第十条 对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参加提醒会和不落实会议提出的整改要求的部门和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其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