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简称“劳保金”)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拟对穗府办〔2009〕48号文有关施工企业申请劳保金对应项目调剂的操作办法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的背景 穗府办〔2009〕48号文第十五条规定:“施工企业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按建设项目为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缴交工伤保险和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后1年内,可携带相关凭证和劳保金银行账户资料向市劳保办申请对应项目调剂。”由于我市按建设项目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缴交工伤保险缴纳事项所依据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2号)业已废止(穗人社发〔2013〕17号),《关于广州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7〕3号)也因有效期到期终止,有关部门已于2012年5月起停止受理按建设项目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缴交工伤保险的业务,由此导致施工企业无法提供购买工伤保险凭证,从而无法办理劳保金对应项目调剂的申请手续。 二、调整后的操作办法 自2012年5月1日以后开工的项目,劳保金对应项目调剂的操作办法拟调整为: 施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在按建设项目为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后1年内,可携带相关凭证和劳保金银行账户资料向广州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即原广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对应项目调剂。 三、意见反馈方式 请各相关单位在此文发布后10日内,填妥征求意见表(见附件),加盖公章交回我委。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