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逐页加盖单位审查专用章,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立项目审查档案,完整归档保存;
(七)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
(二)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三)使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条件的检测人员;
(四)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五)建立检测事项台账,并将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不合格事项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建立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档案,检测合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连续编号,不得抽撤和涂改;
(七)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检测信息。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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