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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作者:佚名 时间:2014-3-7 10:38:31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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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生产业务;


(二)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生产业务;


(三)按照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其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检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供应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


(四)为出厂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五)在出厂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上镶嵌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的标牌;


(六)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义务。 


前款所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负全面责任,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负技术责任,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的质量负管理责任,注册执业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专业质量责任,其他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相应责任。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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