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7个工作日前,将由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和审核书面意见提交监督机构检查。监督机构重点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检验资料,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等材料进行抽查。发现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或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督机构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和依据的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现场监督。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机构向建设单位发放《工程现场施工质量监督任务完成告知书》。
监督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在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及时收集整理完整的监督资料,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同时,根据要求将相关内容推送或录入“广东省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根据权限或提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工程项目相关监督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录入“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或上报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工程质量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第十九条 本指引涉及的工程质量监督文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文规定。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抽查内容
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内容
附件1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抽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时,可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
(二)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的情况;
(三)对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或者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是否组织重新设计、重新报审;
(四)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是否组织技术论证;
(五)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情况;
(六)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情况。
二、对勘察单位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时,可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参加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勘察文件作出书面说明的情况;
(二)对与勘察工作相关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参加处理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况;
(三)参加地基验槽、桩基础终孔、地基基础分部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情况。
三、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时,可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参加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对设计文件作出书面说明;
(二)签发设计修改变更、履行设计变更程序、技术洽谈通知的情况;
(三)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处理,并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的情况;
(四)参加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节能分部等重要分部验收以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情况。
四、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时,可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监理部人员配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及到位情况;
(二)是否建立监理质量责任制,按规定编制、审批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三)是否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施工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核;
(四)是否对建筑材料以及构配件的采购、使用、进场复检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