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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作者:本站编辑 时间:2018-5-24 10:32:59 点击: 打印
ng-top: 10px; padding-bottom: 10px; margin: 0px;">   (五)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六)检查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的情况;

  (七)是否实施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工作;

  (八)是否按规定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工程联系单、并及时跟进处理结果;

  (九)对现场监理文件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的情况;

  (十)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审查并参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情况;

  (十一)按月(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月(周)报告的情况。

  五、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时,可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是否建立了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质量检查制度;是否每季度至少组织对项目的质量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是否跟踪督促整改;

  (二)是否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责任制度,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人员等项目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项目部管理人员是否到位,是否履行岗位责任;

  (三)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程序审批;

  (四)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符合规定可以分包的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签订分包合同以及对分包单位加强管理;

  (五)对建筑材料以及构配件的采购、使用、进场复检的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六)是否严格执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按施工图纸施工;

  (七)是否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方案、节能施工专项方案和落实样板引路制度;

  (八)是否及时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

  (九)对工程质量问题是否认真整改,对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是否整改和处理到位;

  (十)按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各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情况。

  六、对其它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时,可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检测单位资质,以及检测单位是否按照工程各方确认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

  (二)抽查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第三方检测单位的原材料及拌合物检验报告;

  (三)监测单位是否编制施工监测方案,是否按照经审批的方案进行监测。

 

  附件2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项目内容

 

  一、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依据以下一般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中予以明确:

  (一)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关键部分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二)重点抽查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三)抽查涉及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验、检测报告;

  (四)实体质量检查可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委托或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对重要部位进行抽测。

  二、对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查时,可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地基基础工程的相关检测报告、验收记录等;

  (二)主体结构的外观质量、相关检测报告、验收记录等;

  (三)主要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间距等安装情况;

  (四)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构造柱、圈梁的施工质量;

  (五)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屋面工程等部位的相关检测报告、验收记录等;

  (六)安装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及试运行记录等;

  (七)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等;

  (八)建筑节能的相关检测报告、验收记录等;

  (九)地下室、屋面、卫生间、外墙等部位防水工程的相关检测报告、防水效果试验记录等。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测时,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特点、结构形式、施工进度、质量管理状况,参照下述项目范围确定,也可委托或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抽测:

  (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二)主要受力钢筋的分布和保护层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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