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市函〔2016〕111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和生活服务业中的市容环卫作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现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2016年5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各专业综合定额、《广东省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0)》、《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广东省建筑节能综合定额(2014)》、《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2013)》、《广东省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估价指标(2006)》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计算
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各项工程计价活动,均应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原则,工程造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 增值税税率)
式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不包含进项税额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三、费用项目组成内容调整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作以下适应性调整,其他与现行定额的内容一致。
(一)企业管理费中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改列入人工费。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暂列入企业管理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现行计价依据调整
(一)人工单价。按现行定额中的编制期基价计算定额人工费,各时期的人工单价按各地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动态人工单价计入工程造价。
(二)材料价格。扣除现行定额中材料价格包含的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进项税额。经测算,现行定额中材料价格按表1进行调整。
除税材料价格=材料价格/(1 综合折税率)
各类材料综合折税率 表1
序号 |
材料名称 |
综合折税率 |
1 |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2.92% |
2 |
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乔木、灌木、苗木和花卉、草、竹、藻类植物,及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麦秸、稻草、天然树脂、天然橡胶等); 煤炭、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 |
12.63% |
3 |
序号1和序号2以外的材料、设备。 |
16.52% |
4 |
其他材料费(定额以“元”为单位)。 |
0 |
(三)施工机具台班单价。扣除现行定额中施工机具台班单价包含的进项税额,除税机械台班单价各构成项目费用按照《广东省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0)》结合表2按下式进行调整:
除税机械台班单价=∑[机械台班费用构成项目金额/(1 税率)]
除税仪器仪表台班单价=(仪器仪表摊销费 维修费)/(1 综合折税率)
仪器仪表综合折税率按16.32%计算。